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中医药博物馆的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对原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条 浙江中医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浙江中医药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在学术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博物馆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中医药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浙江中医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12人。可根据单位的学术特点,聘请若干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影响的馆外专家学者为学术顾问。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研究国内博物馆领域发展趋势和中医药博物馆科研发展现状,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议浙江中医药博物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九条主持制定博物馆的年度科研计划,对业务机构设置与调整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制定博物馆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主持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对申报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评审博物馆的研究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以及展览负责人完成的展览项目做出学术评价。组织馆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拓博物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定期聘请专家到馆举办学术讲座或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对馆藏文物进行初步鉴定。
第十四条对技术保护方案进行初步学术审查。
第十五条受馆长委托,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处理其它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四章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七条由于自然或其他特殊原因,馆务会议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委员权利
第十八条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九条受馆长委托(派),代表博物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以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义在刊物上发表文章。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优先权利承担馆内科研课题。
第六章 委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应对学术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责任。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鼓励委员以博物馆名义在馆刊或其它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鼓励委员以博物馆名义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提供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必要经费,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2009年10月19日起实施,由浙江中医药博物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