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2024年12月23日,全国首个省域中医药博物馆联盟(下简称联盟)在浙江成立。我馆作为联盟秘书处挂靠单位,特在公众号设“联盟专栏”,定期发布联盟及各理事单位的信息动态。
联盟简介
浙江省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浙派中医、浙产名药享誉全国。当前全省正在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努力把中医药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为促进中医药文化的弘扬和发展,在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浙江省文物局等单位的关心和支持下,浙江省中医药博物馆联盟日正式成立。首届理事会成员单位有省内24家中医药博物馆(含文化馆、展示馆等)。
联盟将扎实开展工作,通过举办全省中医药博物馆精品展和联合举办中医药文化服务活动等,促进交流合作,扩大社会影响,推动浙江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迈向更高水平。
浙江省中医药博物馆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强各类合作和交流,推动浙江省中医药博物馆(含文化馆、陈列馆等,下同)事业的发展,依法成立浙江省中医药博物馆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成立的各项活动遵循“开放、协作、公平、高效”的宗旨,依法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
第三条 本联盟以浙江省中医药博物馆的统筹发展和深度融合为目标,致力于加强各方面的交流协同,提升浙江省中医药文化事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本联盟是由浙江省举办有中医药博物馆的企事业单位、关联机构、合作伙伴、有关专家等共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联盟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共担责任、共同维护,各个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充分保障。本联盟的决策和活动均不得损害任何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联盟接受浙江中医药大学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联盟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数名,由选举产生,实行换届制。主席任期5年,副主席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理事会是本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联盟成员单位推举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秘书处,挂靠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博物馆,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切实服务浙江省中医药类博物馆的发展需求,加强联盟单位的交流与合同,积极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中医药知识普及。本联盟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中医药文化科研和学术交流,承担课题研究、调研论证、标准制定等工作。
(二)建立中医药文化交流平台,组织国内外相关会议、交流活动、展览等,策划和组织中医药文化服务月等各类公益活动。
(三)促进中医药文化企事业单位间的交流与联合开展有关项目和业务,推广和应用中医药文化相关技术和产品。
(四)组织培训和人才交流,推进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壮大。
第四章 入会与退出
第十条 本联盟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中医药文化产业相关的博物馆(文化馆)合法经营或学术研究。
(二)认同本联盟宗旨,愿意支持和参与本联盟的各项活动和任务。
(三)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经过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章程,同意按其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参加本联盟的单位应当向本联盟领导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中医药博物馆联盟入会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材料。通过评审后,经理事会决定批准入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可以自愿退出本联盟,在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退出本联盟。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联盟会员单位不收取费用,不设立财务账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联盟及其成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严禁从事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任何行为。
第十六条 如因本章程的解释或执行发生纠纷,各成员单位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应向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制定,自成立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通过,并于全体会员单位之间公示,经浙江中医药大学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根据需要进行规定,并经全体会员单位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联盟的解散,在共同利益目标实现或无法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经理事会提议,全体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向浙江中医药大学提出申请,并按照当地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解散手续。